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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一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亮点解读

 

亮点 (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 (二) 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

  •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五)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案例解读

 

下“迷魂药”诈骗房产中介

从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培、刘某民伙同夏某伟、林某平、刘某平、刘某荣、卢某结伙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麻醉诈骗被害人财物。上述人员结伙在网站上寻找房产中介人员,以需要租赁大面积办公场地为由约中介人员出来看房,并约其一同吃饭。吃饭期间,趁受邀请的中介人员不备在酒中加入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迷魂药。随后,趁中介人员意识模糊,辨认、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将其带到茶馆参与“三公”、“牛牛”等赌博活动,并通过相互配合偷牌、换牌的方式“赢钱”,诈骗中介人员财物。至2018年6月,上述人员作案十余次,每次作案均由该团伙内两至三人参与。

 

判决结果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培、刘某民与刘某荣、刘某平、卢某、夏某伟等人结成恶势力团伙,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且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福田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的张某培等7人实施“赌博药”诈骗案,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的一个有关恶势力认定的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本案各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而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只是普通的恶性犯罪,并非恶势力犯罪。由于恶势力犯罪与一般普通恶性犯罪有近似的表现形式,部分指控罪名亦相似,不从实质层面,只从文字层面难以区分。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张某培等人实施的诈骗罪也是普通恶性犯罪的常见罪名,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屡见不鲜。因此,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还是普通恶性犯罪,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地解释及认定。

 

福田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犯罪深入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最后认定被告人张某培纠集多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本案所涉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本案从严惩处了恶势力犯罪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上述条文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解决了以往对黑恶势力认定存在的难点堵点,为依法从严惩处黑恶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