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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栏|以案说险】定期检视保单——完善联系方式和受益人等重要信息

【案例回顾】

投/被保险人许老先生, 通过趸交方式投保了年金险,后因更换手机号与客户经理失去联系,且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后许老先生不幸因病离世,当年9月底,年逾八旬的其配偶王女士发现这许保单并想申请理赔,但因许老先生此前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故申请人须先办理公证手续后,保险公司方可根据公证结果给付保险金。无奈之下,年迈的王女士只得联系远在海外的儿子许先生,请其放下手中忙碌的工作,抽空回国配合办理。

12月1日保险公司收到公证结果:许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其配偶王女士和儿子许先生,许先生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财产,保险金全部给到王女士。12月2日保险公司完成理赔付款。

 

【温馨提示】

借此案例,我们提醒消费者:在您做未雨绸缪规划的同时,请定期检视保单情况,确保您留存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畅通,并请根据需求尽早指定身故受益人。

 

以下摘录自《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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